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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汶川大地震灾后有关政策摘要

时间:2010-6-10 13:14:42 点击:16529

一、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不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在灾害发生时的居住地享受救助政策)。

(二)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包括救助金和救助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3个月。

因灾“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3个月。

二、遇难者家属抚慰金发放政策

(一)发放对象和方式

抚慰对象为“5.12”地震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发放标准

经确认属于“5.12”地震遇难人员,每人5000元抚慰金。领取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出具因“5.12”地震死亡证明书,家属关系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领取遇难人员抚慰金。

三、农村自建过渡房政策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自建过渡房农户

(二)补助标准

每户补助现金2000元。根据汶川县的灾后实际,州、县政府提供自建过渡房油毛毡,竹胶板等部分材料。

四、灾后重建安置政策

(一)灾后重建安置按照“就地、就近、分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自力更生、重建家园。

(二)农房维修加固和重建的完成时间

农房维修加固务于200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农房重建务于2008年9月1日全面启动,年内务必完成重建总户数的30%,2009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五、灾后农房重建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政府对汶川大地震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住房给予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单独重建住房,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共分两类三档。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苦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给予适当照顾。1-3人家庭一般农户补贴16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0000元;4-5人家庭一般农户补贴19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3000元;6人以上家庭一般农户补贴22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6000元。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建卡绝对贫苦户和低保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三)配套措施

1.农户重建房可争取金融信贷支持,政府贴息每户可贷款2万元。政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还款期限为5-8年;

2.钢材、水泥等建材按特供价提供,确保农民建房。

六、农房维修加固政策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因地震及次生灾害受损但不构成危房,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民住房,享受农房维修加固补助。

(二)补助标准

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农房损坏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3个档次,每户补助标准分为:轻微受损的每户补助2000元;中等破坏的每户补助4000元;严重破坏的每户补助5000元。

七、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政策

(一)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优亲厚友。

(二)救灾生活类物资优先发放低保户、困难户、孤寡老人、残疾人,先群众后干部,先基层后机关。

(三)救灾生活类物资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灾毁耕地复垦和集体土地占用有关政策

(一)土地整理和复垦政策

1.形式。对“5.12”汶川地震损毁的土地,按轻、中、重度进行分类统计复核,对可复垦的土地,采取以工代赈和工程复垦两种方式进行整理复垦。

2.补助标准。

(1)轻度受损可整理的耕地,采取以工代赈形式由村民按乡镇统一规划进行整理,补助标准为800—1400元/亩;

(2)中度受损土地,包括耕地、可复垦的废弃建设用地和应急抢险临时占用土地复垦,根据损毁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执行不同的补助标准:

①损毁程度相对较轻、可组织村民自行复垦的,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由村民按统一规划进行复垦、补助标准为6000/亩;

②损毁程度相对较重,只有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按“金土地”工程要求实行项目管理,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进行复垦,补助标准为10000—12000元/亩。

(3)重度受损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减耕作面积,暂不进行耕地复垦。

(二)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占用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含地面附着物):

①县城规划区:75000元/亩;

②其他区域:36500元/亩。

2.占用集体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应急抢险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应急抢险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依法实行先占后补,补偿标准为1500/亩/年。如地面上有附着物,按照原都汶路征用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据实补偿。

(四)鼓励村两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进行调整

农村灾后重建应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把受灾农户安置放在第一位,推动和引导村庄科学的布局调整。推动和引导受灾严重的村组,采取“找齐补差”的办法,调整原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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