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时间:2010-5-7 13:10:26 点击:10474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电〔2008〕96号)、《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川府发电〔2008〕124号)、《阿坝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维修加固重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汶川县“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统筹兼顾,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灾后农房维修、加固和重建作为当前极端重要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节约用地、政府引导、农户自建、多方筹资、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强化地质灾害评估、规划优先、确保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等方式,确保受灾群众尽快入住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目标任务
汶川县灾后农房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居住和产业发展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民族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新村庄、新社区、新农村。力争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完成农房重建和维修加固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在2009年11月底前入住。在全县13个乡镇农房重建中,各乡镇选定一个村作为首批示范村先期启动,年内完成。
三、建设方式
根据各乡镇实际,可选择以下建设方式。
(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
住房损毁农户原宅基地符合灾后重建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当地乡镇、村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因地制宜,集中自建
受地质次生灾害影响、房屋倒毁、土地灭失严重的村、组可按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组织受灾农户按拆院并院、拆寨并寨、拆组并组、拆村并村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
按照集中规划的布点,可由农户自建或与他人合作重建。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人均不得大于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人均不得大于4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5人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三)自愿搬迁,分散重建
按照“就地、就近、分散及群众自愿”的原则,因地质灾害而不能在原址重建的,依照先本组、本村、再本乡范围内选址顺序调节安置。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选择异地安居置业,但该农户不能再在本村申请宅基地。
(四)城乡统筹,城内安置
对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不能安置的群众,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快城乡一体化,在城镇内规划安置。
四、政策措施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要求,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对“5.12”震前户口档案和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进行补助,坚持“一户(家)一宅”原则;救助政策以户(家)为单位,一户(家)多房受灾只能享受一处;
(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农房建设补助不得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补助重复享受,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补助;
(三)灾后农房重建所涉及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由乡镇林业站把关、核实数量及林地类别,实行先审批后采伐,先审批后占用;
(四)农户在农村和城镇同时有产权住房的,只能享受一次重建补助政策;
(五)补助对象和范围。因地震造成的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含受次生灾害威胁必须搬迁)的农户(不含空挂户)进行住房重建,政府给予补助。因地震及次生灾害受损但不构成危房,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民住房,享受农房维修加固补助。
1.对户口在当地,有房屋的受灾农户,给予补助。
2.户口在农村,房屋在城镇的受灾农户可以享受农村重建永久性住房或农房维修加固补助;已农转非的,在当地有房屋及承包地并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需在农村建房或维修加固住房的,仍可按农房重建或维修加固政策补助。
3.一户有多个户头的,必须以震前有单独完整的家庭生活并有独立的房屋为标准,否则只按一户补助。
4.对采用购房、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和外迁安置建房的重建户在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补助。
(1)购房重建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购买房屋的证明;
二是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明书。
(2)外迁安置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安置地户籍证;
二是出具迁出地的迁移证;
三是出具在安置地房屋修建开工证明。
(3)投亲靠友、自谋出路的重建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安置地户籍证;
二是出具迁出地的迁移证;
三是出具安置地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5.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1)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的;
(2)不符合规划的违章建筑;
(3)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再单独重建住房,纳入福利院或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六)补助标准
1.重建房政策补助。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县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两类是指困难户和一般户,三档是指以家庭人口1-3人、4-5人和6人及以上三个档次)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含项目资金补助配套)。对不同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1-3人家庭一般农户补贴16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0000元;4-5人家庭一般农户补贴19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一般农户补贴22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6000元。
(2)农户家庭人数、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2.农房维修加固政策补助。
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农房损坏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损坏”3个档次,每户补助标准分为:轻微受损的每户补助2000元,中等破坏的每户补助4000元,严重破坏的每户补助5000元。
3.根据补助对象和标准,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由各乡镇建立专账,实行集中报账制,按建设进度落实补助。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
1.社会资金参与。
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支持群众或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实施重建。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金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联合重建。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恢复重建与重点镇的开发建设相结合,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参与开发重建。
2.社会捐助和项目援建。
按照重建规划拟定重建项目,争取社会捐助、以工代赈和对口支援。要将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梳理整合为具体项目,统筹纳入社会捐助、以工代赈和对口援建规划,积极与中央、省、州和对口援建方协调、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建设。
3.金融支持。
利用灾后农村重建的相关政策,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共同搞好灾后农房建设工作。
(八)产权配套
1.做好确权颁证工作。
实施灾后农村重建后,应依法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颁发相关产权证书。
2.做好产权流转工作。
要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依法流转。受灾农村地区范围内合法取得并经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取得认证注册的集体建设用地依照规划可用于兴办工业、商业、公益事业、旅游和服务业等。
3.做好政策配套工作。
建新区要符合城乡规划,旧区原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必须拆除,土地必须复耕,腾出的土地由乡村统一安排,不允许出现既住新房、又留旧房或占用两处房屋的现象(因地质、文管、旅游等特殊情况需要,旧房需保留的除外),统一规划新建的村庄和住房,占用农户土地、林地的,由乡村统筹解决。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农房重建对象程序
按照建房户本人申请—村民代表评议—村组公示—填写审批表—乡镇逐户复查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农房维修加固工作审批程序
维修加固补助资金按照“公布等级标准、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公布等级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和本工作方案规定,对农房损坏等级及相对应的资金补助标准向人民群众进行公布。
2.灾民申请。由房屋受损农户向所在村组(或集中安置点管委会,下同)提出申请。
3.群众评议。村委会组织群众对农户申请进行认真评议。
4.村组公示。村委会对评议后初步确定的补助对象进行公示。
5.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后以村为单位再次公示。
6.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的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确定为补助对象,再次以村组为单位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发放补助资金。
六、实施建设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整合各方资源,统一购买建材,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灾民建设新居。规划、设计和选址确定后,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切实防止“房等地”。要逐村落实人员,责任到人,加强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保证农房建设质量。
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农房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为加快建设工程进度,全力做好以下各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主要任务一是核实倒房受损情况,分类登记建档立卡;二是对危房户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三是对各规划建房点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确定是否具备重建条件;四是对乡镇、村重建进行规划、选址,首期启动示范村;五是对乡村规划区范围地形测绘。登记建卡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民政局,要求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安全鉴定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安监局,要求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地灾评估实施主体为县国土资源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在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乡村规划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示范村规划,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面规划;地形图测绘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实施重建。主要任务一是对损毁房屋进行加固维修;二是对各建房点组织建材生产、运输;三是完成示范村房屋的加固维修和重建;四是对县敬老院、社会福利、救助中心实施房屋重建。房屋维修加固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建材供应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经济商务局,要求在2008年9月开始供货,随时保证重建材料供应;农村重建实施主体为农户及乡村组织,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县经济商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要求在2008年12月底完成示范村建设,2009年11月底完成农村重建;县敬老院、社会福利、救助中心房屋重建实施主体为县民政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主要任务是对重建和维修加固农房进行检查验收。实施主体为县民政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建设、国土、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求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灾后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任务繁重,涉及面广,要切实加强灾后农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灾后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县级领导包乡,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也要形成领导和驻村工作组、驻村干部包村、包组、包户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加强农房建设的相关职责。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划、设计及技术指导,提供建设图集;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安监部门要搞好农村房屋的安全性鉴定;经济商务部门要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灾区交通保畅工作;水利部门要划出一定河段,统一组织沙石采挖,并按成本价向灾后重建和维修加固农户提供沙石;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信贷部门要对重建农户给予信贷支持;供电、广电、电信要搞好农房建设的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农民用电、收看电视、通讯畅通。
(二)强化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标准,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修订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做到“安全、经济、适用”,降低建设成本。要迅速启动部分集中安置点农房建设试点或原地重建的农房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
县委、县政府将农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督查室负责农房建设工作的督查督办,严格目标考核。民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工程进度、建设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农房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四)强化责任追究
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是本辖区内灾后农房建设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有序开展工作,统揽重建工作全局,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坚持程序,严格标准,监督搞好民主评议和村组公示,认真化解农房建设工作中的矛盾,严防走过场、搞平均、搞回扣、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严禁优亲厚友,严禁挪用、贪污、截留补助款物。对工作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