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灾后重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试行)
时间:2010-4-12 13:04:52 点击:12541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灾后重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汶川县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实施细则》,结合汶川县灾后重建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房屋拆迁范围
因灾后重建规划调整,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拆迁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拆迁总体范围为各乡镇规划区范围,首期拆迁片区为各乡镇先期启动项目所涉区域。
二、房屋拆迁实施时间
因规划项目需要而定,拆迁时间从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三、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以《拆迁安置协议》为准。
四、补偿安置原则
(一)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拆迁出租房屋,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安置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权人只能选择房屋安置。安置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租用,双方依法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拆迁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四)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权属、使用性质和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五)对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修建房屋的批准文件以及合法的房屋来源凭证,并经现场勘丈认定为准。
(六)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人房屋的有关事项向证据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方可进行拆除。
(七)营业性用房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和正在运营证明等材料。
(八)县政府城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拆迁安置的监督管理和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相关规定,可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县城以外其它乡(镇)若有条件和意愿,也可实物安置,安置住房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修建。
(一)房屋拆迁货币安置
拆迁人根据评估价格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拆迁人在享受国家地震救助相关政策的同时,根据其意愿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享受实物安置相关政策。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1.原地返迁。被拆迁人原地或就近返迁,被拆迁人按原拆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安置面积不足原拆面积,由拆迁人货币补偿被拆迁人。
安置面积超出原拆面积,但在10平方米以内,被拆迁人按建安成本支付超出面积;如超出原拆面积10平方米以上,由被拆迁人按商品房价格支付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面积。
2.异地安置。被拆迁人安置在离原居住地或商铺地有一定距离,口岸、地段较以前差,产权调换根据土地基准地价以三个等级进行:
一级调换至二级,安置面积为原拆面积的120%;
二级调换至三级,安置面积为原拆面积的120%;
一级调换至三级,安置面积为原拆面积的140%。
安置面积超出应得面积,但在10平方米以内,被拆迁人按建安成本支付超出面积;超出应得面积10平方米以上,由被拆迁人按商品房价格支付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面积。
3.用于拆迁安置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每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5㎡。
对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超过45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实际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三)其他补偿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获得一次性总计45天的过渡安置补助,按4元/㎡·月的补助标准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自合同约定被拆迁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拆迁人得到安置房钥匙之日后3个月为止,过渡期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以4元/㎡·月为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
商铺的拆迁过渡补偿由中介机构依据现行房屋出租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由政府提供板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不予补助;如板房面积低于被拆迁住房面积,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住房超出板房面积4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迁水电气补助费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水、电、气、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现行的行业新安装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即:水320元/户,天然气:2800元/户,闭路电视:260元/户,电为免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将上述设施安装到安置房,不再作补偿。
3.搬家费
搬家补助费按户以10元/㎡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需临时过度的被拆迁户,给予两次搬家补助。
六、奖励政策
自拆迁公告发布日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腾房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所耗时间小于协议签订搬迁时间三分之一的奖励8000元;超过三分之一但小于二分之一协议签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奖励3000元;超过二分之一但小于三分之二协议签定时间完成搬迁的奖励1000元。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